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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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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兩種稱謂。在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guān)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guān)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被稱為“被告人”。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案件一經(jīng)人民法院受理即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因此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只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比較復雜,可以從四個方面理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于被追訴的地位。作為被追訴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負有承受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行為,協(xié)助國家專門機關(guān)進行刑事訴訟的義務。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重要的當事人。他與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guān)系,其行為對刑事訴訟的過程和結(jié)局具有重大影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認罪,可以使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否則,只能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在特定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公檢法機關(guān)在各自的訴訟階段可以作出相應的輕緩處理措施。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訴訟的主體而非客體。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尚未被定罪的狀態(tài),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他們并非罪犯,在法律上是無罪之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還可以成為重要的證據(jù)來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種類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其本身對于犯罪事實是否發(fā)生、犯罪過程中的具體情節(jié)最為清楚,因此他們所做的供述和辯解對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往往至關(guān)重要。為此,《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包括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在內(nèi)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真實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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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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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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