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簡述羅馬法上的人格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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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構成。

  (1)自由權是自由實現(xiàn)自己意志的權利,是享有市民權和家族權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沒有自由權,即為奴隸,也就無其他權利可言。

  (2)市民權是羅馬公民所享有的特權,包括公權和私權兩部分。公權指選舉權、參政權、擔任國家公職權等。私權指結婚權,財產權、遺囑權、訴訟權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羅馬皇帝賜予等方式。

  (3)家族權是指家族團體內的成員在家族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羅馬法規(guī)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也才屬具備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fā)生變化,羅馬法稱之為“人格減等”。

多做幾道

試述俄羅斯聯(lián)邦司法制度。

名詞解釋:《俄羅斯帝國法律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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