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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對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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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抗制又稱“辯論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在法庭上相互對抗,提出各自的證據(jù),詢問己方證人,盤問對方證人,并在此基礎(chǔ)上相互辯論。法官主持開庭,并對雙方的動議和異議作出裁決,對違反命令者以“藐視法庭罪”論處。但法官不主動調(diào)查,一般也不參與提問,在法庭上只充當(dāng)消極仲裁人的角色。

多做幾道

試述俄羅斯聯(lián)邦司法制度。

名詞解釋:《俄羅斯帝國法律全書》

簡述蘇聯(lián)法院與檢察院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原則和特點(diǎn)。

簡述1922年蘇俄刑法典的基本特點(diǎn)。

簡述1993年《俄羅斯聯(lián)邦共和國憲法》的特點(di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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