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述近代日本法律體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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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治政府于1868年4月先后頒布“五條誓文”及“維新政體書”,為初期社會經(jīng)濟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確立了基本原則。明治維新后。日本開始進入法制西化的歷史時期。法制西化是明治政府的既定方針之一。在西方列強的壓力下,明治政府著手組織起草法律,在西方法學(xué)家的指導(dǎo)下,短期內(nèi)制定了一系列的西方式法典。日本近代法典編纂最初主要以法國法為模式,明治政府特地聘請法國巴黎大學(xué)教授保阿索納特?fù)?dān)任日本政府的顧問,直接指導(dǎo)法典編纂,先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但是由于這些法典過于法國化,并不符合當(dāng)時仍有封建殘余的日本國情,因而遭到日本輿論和各界的普遍反對和抵觸,不久就醞釀修改或宣布延期實施。

  (2)1889年,以《明治憲法》的頒布為標(biāo)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進入德國化階段。繼憲法之后,日本政府是按照德國法的模式,先后編纂頒布了商法、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法院組織法和刑法典,以大陸法系為模式的日本近代資產(chǎn)階級法律體系終于得以確立。

多做幾道

試述俄羅斯聯(lián)邦司法制度。

名詞解釋:《俄羅斯帝國法律全書》

簡述蘇聯(lián)法院與檢察院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簡述1922年蘇俄刑法典的基本特點。

簡述1993年《俄羅斯聯(lián)邦共和國憲法》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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