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案例一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供應50噸一級皮棉,總價款為人民幣30萬元。A公司為履行預付貨款義務,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向B公司開出一張人民幣30萬元見票后定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收到該匯票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承兌行提示承兌。承兌行對該匯票進行了承兌。后B公司為支付欠C公司的工程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C公司,并在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的字樣。C公司后來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D公司。  問題:  1.B公司出票時絕對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哪些?  2.承兌行承兌時相對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哪些?  3.B公司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是否合法?為什么?  4.若D公司的付款提示遭到承兌行拒絕,可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權?為什么?  5.若D公司行使追索權,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行使?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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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表明“匯票”的字樣;B.無條件支付的委托;c.確定的金額;D付款人名稱;E.收款人名稱;F.出票日期;G.出票人簽章。

  2.承兌日期。

  3.合法。《票據法》允許背書人依自己的意愿記載該事項(或:該事項為可以記載的事項)。

  4.不可以。《票據法》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D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背書人c公司、承兌行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因為依照《票據法》規(guī)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多做幾道

  案例二  2005年3月8日,趙某將其價值10萬元的轎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保險。保額10萬元。3月25日,趙某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險。5月8日,趙某開車外出時,所駕汽車與違章駕駛的王某所駕汽車相撞,趙某不幸身亡,所駕汽車嚴重受損,造成損失8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  問題:  1.如果趙某的家屬得到了王某的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是否還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為什么?  2.如果趙某的家屬得到了王某的5萬元人身損害賠償,是否還有權要求乙保險公司賠償?為什么?  3.如果趙某的家屬未得到王某的任何賠償,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可否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償權?  4.如果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其保險金應如何分配?為什么?  5.如果人身意外傷害險保單寫明受益人為趙某妻子和兒子,則保險金又應如何分配?

  案例一  甲公司為其倉庫向某保險公司投?;馂碾U時稱,倉庫堆放金屬零件和少量的潤滑油.沒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險公司以該倉庫處在居民區(qū),周圍的火源比較多,為安全起見,反復聲明易燃易爆物品與倉庫安全的意義。但甲公司經理稱沒有問題。保險公司遂與甲公司訂立了倉庫火災保險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個月,保險公司發(fā)現該倉庫里還堆放了2噸香蕉水,香蕉水屬于高度危險物品,保險公司當即要求甲公司將香蕉水立即轉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沒有其他倉庫存放,拒絕轉移香蕉水,保險公司遂解除了該保險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倉庫發(fā)生火災,損失lOO萬元。甲公司以保險合同是雙方簽訂的.保險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所以合同繼續(xù)有效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試分析并說明理由:  1.甲公司投保時的陳述是否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  2.甲公司在倉庫里堆放香蕉水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何種行為?  3.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  4.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題 2010年6月,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設立“某某電子工業(yè)有限公司”,以貨幣、實物、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資,注冊資本為800萬元,并通過了公司章程。申請人向當地工商管理機構提交設立公司登記的申請,但工商登記機構卻以當地電子工業(yè)公司已經設立多家為由拒絕了申請人的設立登記。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工商登記機構的行為是否合法? 2.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  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速成合伙協(xié)議,約定共同經營電腦銷售業(yè)務。合伙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是:①合伙人的出資分別為: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實物折價3萬元出資,丙以勞務折價2萬元出資;②合伙企業(yè)在經營中產生的債務,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對外承擔按份責任;③合伙企業(yè)所獲收益,由甲、乙:人分配?! ?008年9月3日,乙、丙經協(xié)商決定聘任丁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理,負責執(zhí)行舍伙企業(yè)的事務,甲得知后表示反對。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該合伙企業(yè),甲、乙均明確表示同意,丙則堅決反對?! 栴}:  1.該合伙協(xié)議哪些內容合法?哪些內容不合法?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為合伙企業(yè)經理的決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3.戊是否已成為合伙人?為什么?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資組建一合伙企業(yè),企業(yè)名稱為“興達電子器件廠”(以下簡稱“興達廠”),總投資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三方在合伙協(xié)議中約定.由甲負責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三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與債務。到2009 年底,興達廠共獲利60萬元,三方按照舍伙協(xié)議進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經甲、丙同意,與丁共同投資組建了另一電子器件廠。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興達廠嚴重虧損,三方遂決定解散興達廠。經清算,興達廠尚欠債務45萬元?! 栴}:  1.請分別計算出甲、乙、丙對興達廠60萬元盈利的分配數額?! ?.如果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盈利分配方案,對于上述60萬元盈利,各臺伙人應如何分配?  3.乙未經甲、丙同意,與他人共同投資組建另一電子器件廠的行為是否臺法?為什么?  4.興達廠所欠的45萬元債務,應如何清償?合伙人是否有權以合伙協(xié)議約定“三方按投資比例分擔債務”為由主張承擔按份清償責任?  5.如果債權人要求甲清償全部債務,甲是否有權拒絕?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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