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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W商業(yè)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匯票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全部依法記載正確,但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
1月3日,B公司欠C公司一筆工程款,遂將票據(jù)背書轉讓給C公司,并在票據(jù)上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則轉讓生效”。C公司對B公司的資金鏈并不十分信任,遂要求B公司為票據(jù)提供保證。B公司找到D公司為該票據(jù)提供保證,D公司在票據(jù)上記載了“保證”字樣,并填寫了保證人名稱、住所,依法蓋有D公司作為保證人的簽章;但由于D公司不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遂在票據(jù)上注明“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1月5日,C公司取得匯票后,為支付廠房租金將匯票依法背書轉讓給E公司。
1月6日,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
1月7日,F(xiàn)公司為支付材料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
1月8日,G公司向W銀行提示付款,W銀行以背書不連續(xù)為由拒絕支付。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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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相對必要事項未記載的出票行為是否有效?出票地、付款地、付款日期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