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甲建筑工程公司與乙鋼鐵公司簽訂一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二級螺紋鋼200t,單價以國家規(guī)定的指導價為基準下調2%,交貨日期為2014年3月25日,貨到后付款。當時國家規(guī)定二級螺紋鋼的指導價為每噸5000元,浮動范圍上下各10%。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時送貨,直到2014年4月25日才將貨物全部交齊,而此時由于需求旺盛,國家將二級螺紋鋼的指導價變更為每噸6000元,浮動范圍上下10%。甲公司應當以每噸(??? )元的價格向乙公司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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