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只能向糾紛發(fā)生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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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不得調(diào)解。(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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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確認股東資格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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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或組織能夠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是任何個人或組織參加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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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作出裁決之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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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名譽都屬于行政責任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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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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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3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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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jù)不再適用下位法體現(xiàn)的是法律效力等級適用規(guī)則中的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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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可以成為對外貿(mào)易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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