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5月銷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租金0.58萬元、優(yōu)質費2.32萬元。已知果木酒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7%,甲酒廠當月銷售果木酒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 A
(10+0.58+2.32)×10%=1.29萬元
- B
(10+0.58)×10%=1.058萬元
- C
[10+(0.58+2.32)÷(1+16%)]×10%=1.25萬元
- D
[10+0.58÷(1+16%)]×10%=1.0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