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年1月1日,甲公司發(fā)行了10萬份、每份面值為100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每份的發(fā)行價格為11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3年后,每份可轉債可以轉換為5股甲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發(fā)行日,甲公司確定的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為985萬元,2×13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項可轉債的負債成份的賬面價值為990萬元。2×14年1月2日,該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甲公司股份。在轉股時甲公司應確認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的金額為( )。
- A
1055萬元
- B
940萬元
- C
500萬元
- D
1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