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18年4月1日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1年到期還錢。至2019年4月1日,小王未按期還本付息,這一期間李某在境外考察,也一直未向小王主張權利。2019年6月15日,李某回國,向小王催討欠款,小王明確告知李某,其因經(jīng)濟困難無力支付。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李某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前
- B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前
- C
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前
- D
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