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3 月,甲酒廠銷售自產(chǎn)紅酒,取得含增值稅價款 46.8 萬元, 另收取包裝物押金 2.34 萬元、手續(xù)費 1.17 萬元。已知紅酒增值稅稅率為 16%,消費稅稅率為 10%。甲酒廠該筆業(yè)務(wù)應(yīng)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列式中,正確的是( )。
- A
(46.8+1.17)÷(1+16%)×10%=4.14(萬元)
- B
46.8÷(1+16%)×10%=4.03(萬元)
- C
(46.8+2.34+1.17)÷(1+16%)×10%=4.34(萬元)
- D
(46.8+2.34)÷(1+16%)×10%=4.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