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境內上市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A公司有關增值稅的處理都是正確的。A公司2015年度發(fā)生的有關事項及其會計處理如下: (1)2015年12月1日,A公司與W公司簽訂協(xié)議,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W公司銷售一批甲商品(非金銀首飾),同時從W公司收回一批同類舊商品作為原材料入庫。協(xié)議約定,甲商品的銷售價格為200萬元,舊商品的回收價格為2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W公司另向A公司支付214萬元。12月6日,A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發(fā)出甲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并收到銀行存款214萬元。該批甲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30萬元。舊商品已驗收入庫。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14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8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30 貸:庫存商品 130 (2)2015年11月30日,A公司接受一項產品安裝任務,安裝期為4個月,合同總收入為100萬元,至2015年年底已經預收款項50萬元,實際發(fā)生成本28萬元,估計還會發(fā)生成本42萬元。 2015年度,A公司在財務報表中將100萬元全部確認為勞務收入(對應科目為預收賬款),并結轉28萬元的成本。 (3)2015年12月1日,A公司向C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銷售價格為100萬元,成本為80萬元,商品已經發(fā)出,該批商品對方已預付全部款項。C公司當天收到商品后,發(fā)現(xiàn)商品質量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立即根據(jù)合同的有關價格折讓和退貨的條款與A公司協(xié)商,要求A公司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的折讓,否則予以退貨。至年底,雙方尚未就此達成一致意見,A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 A公司認為款項已經收到,A公司于2015年年末確認了收入并結轉了已售商品的成本。 (4)2015年12月1日,A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A公司向D公司銷售生產線一條,總價款為250萬元;A公司負責該生產線的安裝調試工作,且安裝調試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12月5日,A公司向D公司發(fā)出生產線;12月8日,D公司收到生產線并向A公司支付250萬元貨款;12月20日,A公司向D公司派出生產線安裝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生產線的安裝調試;至12月31日,該生產線尚未安裝完工。 A公司2015年未確認銷售收入。 (5)2015年12月1日,A公司與E公司簽訂協(xié)議,向E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總價款為800萬元。但是,A公司需要委托F企業(yè)來完成設備的一個主要部件的制造任務。根據(jù)A公司與F企業(yè)之間的協(xié)議,F(xiàn)企業(yè)生產該部件發(fā)生成本的110%即為A公司應支付給F企業(yè)的勞務款。12月25日,A公司本身負責的部件制造任務以及F企業(yè)負責的部件制造任務均已完成,并由A公司組裝后將設備運往E公司。至2015年12月31日,E公司尚未向A公司支付有關貨款。F企業(yè)相關的制造成本詳細資料尚未交給A公司。A公司本身在該大型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發(fā)生的成本為500萬元。 A公司于2015年年末確認了收入,并按500萬元結轉銷售成本。 (6)2015年12月15日,A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G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100萬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售價200萬元,增值稅稅額34萬元。該批商品已經發(fā)出,并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xù)。此時得知G公司在另一項交易中發(fā)生巨額損失,資金周轉十分困難,已經拖欠其他公司的貨款。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發(fā)出商品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借:應收賬款一G公司 34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200×17%) 假定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相關稅費。 要求:分析、判斷A公司上述各事項中有關收入的確認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如不正確,編制2015年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有關差錯按當期差錯處理)。
甲公司2015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750萬元,發(fā)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shù)為12500萬股。年初已發(fā)行在外的潛在普通股有: (1)認股權證4800萬份,行權日為2016年6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每股8元的價格認購1股本公司新發(fā)股票。(2)按面值發(fā)行五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50000萬元,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為2.6%,轉股價格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 8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3)按面值發(fā)行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100000萬元,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為1.4%,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為每股12元,年度內沒有認股權證被行權,也沒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被轉換或贖回,假設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計入當期損益,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分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2)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稀釋每股收益。
席勒公司為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有關資料如下。 (1)2011年1月1日發(fā)行在外普通股股數(shù)為72000萬股。 (2)2011年6月30日,經股東大會同意并經相關監(jiān)管部門核準,席勒公司以2011年6月30日為股權登記日,向全體股東每10股發(fā)放2份認股權證,共計發(fā)放14400萬份認股權證,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2012年6月30日按照每股4元的價格認購1股席勒公司普通股。2012年6月30日,認股權證持有人全部行權,席勒公司收到認股權證持有人交納的股款57600萬元。2012年7月1日,席勒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將注冊資本變更為86400萬元。 (3)2012年7月1日,席勒公司與股東簽訂一份遠期股份回購合同,承諾3年后以每股12元的價格回購股東持有的10000萬股普通股。 (4)2013年3月1日,根據(jù)經批準的股權激勵計劃,授予高級管理人員3000萬份股票期權,等待期為2年,每一份股票期權行權時可按6元的價格購買席勒公司1股普通股。 (5)2013年9月25日,經股東大會批準,席勒公司以2013年6月30日股份86400萬股為基數(shù),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fā)2股股票股利,以資本公積每10股轉增1股普通股,除權日為9月30日。 (6)席勒公司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2011年度為36000萬元,2012年度為54000萬元,2013年度為40000萬元。 (7)席勒公司股票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平均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平均市場價格為每股12元,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平均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以及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平均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 假定不存在其他股份變動因素,答案金額保留兩位小數(shù)。 要求: (1)計算席勒公司2011年度利潤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2)計算席勒公司2012年度利潤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3)計算席勒公司2013年度利潤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以及經重新計算的比較數(shù)據(jù)。
榮成公司為一上市公司,2014年年初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為1000萬股,優(yōu)先股為10萬股(年固定股利為2元/股)。2014年,榮成公司發(fā)生以下與權益性工具相關的交易或事項。 (1) 2014年1月1日,榮成公司按面值發(fā)行價值為1000萬元的3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5%,一年后可按照每份債券(面值100元)轉為10股的比例轉換為榮成公司普通股,發(fā)行債券取得款項作為企業(yè)流動資金,利息費用不可資本化。按照榮成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如企業(yè)實現(xiàn)盈利,管理層可按利潤總額的1%分享收益。 (2)2014年3月1日,榮成公司新發(fā)行普通股900萬股;12月1日回購300萬股,以備將來獎勵職工。 (3)2014年4月1日,榮成公司對外發(fā)行2000萬份認股權證,行權日為2015年7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4元/股的價格認購本公司l股新發(fā)行的股份。榮成公司2014年4月至12月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為5元/股。榮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實現(xiàn)凈利潤900萬元(已扣除管理層分享收益部分),假定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的分拆,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shù)。 要求: (1)計算榮成公司2014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 (2)判斷榮成公司的潛在普通股是否都具有稀釋性并說明理由; (3)計算榮成公司2014年度的稀釋每股收益。
榮成公司為一上市公司,2014年年初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為1000萬股,優(yōu)先股為10萬股(年固定股利為2元/股) 。2014年,榮成公司發(fā)生以下與權益性工具相關的交易或事項 。(1) 2014年1月1日,榮成公司按面值發(fā)行價值為1000萬元的3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5%,一年后可按照每份債券(面值100元)轉為10股的比例轉換為榮成公司普通股,發(fā)行債券取得款項作為企業(yè)流動資金,利息費用不可資本化 。按照榮成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如企業(yè)實現(xiàn)盈利,管理層可按利潤總額的1%分享收益 。(2)2014年3月1日,榮成公司新發(fā)行普通股900萬股;12月1日回購300萬股,以備將來獎勵職工 。(3)2014年4月1日,榮成公司對外發(fā)行2000萬份認股權證,行權日為2015年7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4元/股的價格認購本公司l股新發(fā)行的股份 。榮成公司2014年4月至12月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為5元/股 。榮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實現(xiàn)凈利潤900萬元(已扣除管理層分享收益部分),假定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的分拆,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shù) 。要求:(1)計算榮成公司2014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2)判斷榮成公司的潛在普通股是否都具有稀釋性并說明理由;(3)計算榮成公司2014年度的稀釋每股收益 。
上海大成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大型制造企業(yè)(以下簡稱"大成制造"),主要業(yè)務為生產手機零配件,訂單多為歐美市場,制造工藝精良,經營狀況良好,于2×00年在上交所掛牌交易。 2×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訂單大量縮減,當年僅實現(xiàn)銷售收入7000萬元,銷售成本卻大規(guī)模上升至銷售收入的65%,當年發(fā)生的廣告費為300萬元,各項管理費用為70萬元,處置長期資產凈收益200萬元,發(fā)生公益性捐贈支出80萬元,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50萬元,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160萬元。 2×09年為提高競爭力,保存實力,大成制造決定自行建造一條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生產線。由于存貨積壓占用了大量資金,大成制造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籌集生產線所用資金: (1)2×09年4月1日按面值發(fā)行3000萬元、5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利率為6%(與市場利率相等),每份債券可于2×11年7月1日轉換為10股普通股。 (2)2×09年7月1日發(fā)行1500萬元的認股權證,每份認股權證可以于1年后以每股8元的價格購入一股大成制造普通股。 該生產線于2×09年4月1日開工建造,至2×10年12月31日建造完畢。 大成制造2×09年初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shù)為5000萬股,9月1日回購600萬股股票用以激勵員工,10月1日新增發(fā)股票2000萬股。 經過各項努力,大成制造2×10年實現(xiàn)凈利潤3000萬元,當年未發(fā)行或回購普通股,2×10年7月1日認股權證持有人全部行權。 大成制造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大成制造無發(fā)行在外的優(yōu)先股,大成制造2×09年7~12月、2×10年1~6月普通股的平均市價分別為10元/股、12元/股,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 要求:(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shù)) (1)計算大成制造2×09年的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2)計算大成制造2×09年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 (3)計算大成制造2×10年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