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股權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市場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從事股權投資基金業(yè)務,不得有以下行為:(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或者以利益輸送為日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股權投資基金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4)侵占、挪用基金財產;(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6)從事?lián)p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9)未針對每只股權投資基金設置獨立賬戶,或者開展借新還舊、期限錯配等業(yè)務;(10)進行商業(yè)賄賂;(11)將賬戶出借給第三方進行交易,或者違反賬戶實名制的規(guī)定,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12)直接或間接參與場外配資活動或者為場外配資活動提供服務或便利;(13)外接未經監(jiān)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認證的其他交易系統(tǒng),為違法證券期貨業(yè)務活動提供端口服務便利;(14)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tǒng)下達投資交易指令;(15)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以上禁止行為,多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