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某甲(男)與某乙(女)原系夫妻關(guān)系,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并對財產(chǎn)進行了劃分。離婚之后,甲、乙二人的心情都很苦悶,與甲、乙二人都有來往的某丙夫婦勸說甲、乙復(fù)婚,甲、己二人都答應(yīng)可以考慮,但是并未辦理復(fù)婚登記,也未同居。正在此時,某甲突因車禍而死。他生前無子女,其父母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早亡,僅有一同父異母的兄弟某丁。某丁正在清理某甲的遺產(chǎn)時,某乙趕來,以某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繼承某甲的遺產(chǎn)。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問:此案應(yīng)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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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本案中,被繼承人某甲生前無子女,其父母、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均已早亡。某乙雖曾為其配偶,但是二人已經(jīng)依法辦理了離婚手續(xù),解除了夫妻關(guān)系,又不曾復(fù)婚,因而法律不承認某乙是某甲的配偶,她無權(quán)繼承某甲的財產(chǎn)。某丁是被繼承人某甲同父異母的兄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由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某丁應(yīng)繼承被繼承人某甲的全部遺產(chǎn)。

多做幾道

解釋:犯罪客體

解釋:緊急避險

簡述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王某,28周歲,由于家境貧窮,家中棉被單薄,隨著天氣逐漸轉(zhuǎn)冷,家中棉被難以御寒。為了搞點棉花回家縫制厚一點的棉被,于2011年11月25日,潛入某市棉花倉庫。不料,該倉庫的棉花全部被打捆成了百余公斤的大包,王某難以搬動。見此情形,王某就掏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想燒掉捆繩后搞幾小包棉花回家.結(jié)果在燒掉捆繩時,不慎引發(fā)了大火,將倉庫價值300萬元的棉花燒光了。問:(1)王某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為什么?(2)王某的行為觸犯,哪幾個罪名?為什么?

甲、乙二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尋釁,與乙發(fā)生爭吵。甲仗恃體強力大,對乙拳腳相加,將乙打倒在地。乙被打倒后,在地上撿起一塊石頭向甲砸去,也把甲打倒在地。乙從地上站起身后,又用石頭猛砸甲的頭部,甲的后腦被打碎,當(dāng)場死亡。問:乙砸死甲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dāng)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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