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訴稱:自己于2008年3月6日進入乙公司工作,擔任店長助理職務,工作期間認真負責,月工資2000元。2011年3月2日,乙公司以人員過剩為由將甲某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011年4月3日,甲某提起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超過3月未予處理。2011年8月甲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公司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等款項。乙公司則辯稱:本案未經(jīng)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法院無管轄權(quán)。另甲某系自行辭職,有經(jīng)批準的《離職申請書》為證,因此,乙公司無須向甲某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問:(1)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quán)?為什么?(2)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的證明,應當由哪方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為什么?(3)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如需支付,具體數(shù)額是多少?
簡述用人單位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quán)利的行為及處理?! ?/p>
名詞解釋:刑事法律責任
名詞解釋:行政處罰
簡述勞動法律責任的要素。
違反勞動法行政責任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