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與己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guī)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fā)現(xiàn)乙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1個月,甲公司發(fā)現(xiàn)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問:(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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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6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多做幾道

簡述承攬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發(fā)展集團因擴大規(guī)模在B市購置辦公樓一棟,爾后向B市未明家具廠定制一批實木家具,為契臺集團發(fā)展理念,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博雅集團提供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供未明家具廠為其專門打制一批實木仿古家具,并具體約定了家具的樣式及教量。隨后,博雅集團向來明集團一次性交付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由于黃花梨木料名貴,該家具廠用一個倉庫專門保管,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一日狂風大作,一擊閃電擊中該倉庫外接電線引發(fā)大火,使倉庫付之一炬,倉庫內剩余黃花梨木料無一幸免,眼見交貨期限將至,未明家具廠遂委托紅樓家具廠以相似木料將部分家具補齊,交貨時,博雅集團發(fā)現(xiàn)部分家具材質及樣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并解除合同。根據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博雅文化集團與未明家具廠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中的哪一種?(2)倉庫內剩余的黃花梨木料被燒毀,該由哪方承擔責任?為什么?(3)未明集團的行為違反了承攬人的哪些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

試論述承攬合同的效力。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中分包與轉包的區(qū)別。

試論述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及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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