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乙是好友,乙自己經營一店鋪,由于資金短缺故欲向甲借10萬元,甲也口頭允諾。后甲聽說乙借錢的真正目的是用于賭博,遂不想借錢給乙。乙得知此事后十分惱怒,向甲主張違約責任。問:(1)甲只是口頭上允諾借錢給乙,借款合同是否成立?(2)乙可否向甲主張違約責任?(3)若甲后來同意借錢給乙,但雙方未就利息的支付作出約定,甲能否向乙主張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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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即使甲只是口頭上允諾借錢給乙,但法律不要求雙方必須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故在雙方達成合意之時,合同就已成立。

  (2)乙不能向甲主張違約責任。理由:自然人之問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故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時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時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合意后,貸款人拒絕交付借款的,不構成違約責任,至多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所以,乙不能向甲主張違約責任。

  (3)甲不能向己主張利息。理由: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若當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確約定,也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的,視為無息。所以,甲不能向乙主張利息。

多做幾道

簡述承攬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發(fā)展集團因擴大規(guī)模在B市購置辦公樓一棟,爾后向B市未明家具廠定制一批實木家具,為契臺集團發(fā)展理念,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博雅集團提供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供未明家具廠為其專門打制一批實木仿古家具,并具體約定了家具的樣式及教量。隨后,博雅集團向來明集團一次性交付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由于黃花梨木料名貴,該家具廠用一個倉庫專門保管,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一日狂風大作,一擊閃電擊中該倉庫外接電線引發(fā)大火,使倉庫付之一炬,倉庫內剩余黃花梨木料無一幸免,眼見交貨期限將至,未明家具廠遂委托紅樓家具廠以相似木料將部分家具補齊,交貨時,博雅集團發(fā)現(xiàn)部分家具材質及樣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并解除合同。根據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博雅文化集團與未明家具廠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中的哪一種?(2)倉庫內剩余的黃花梨木料被燒毀,該由哪方承擔責任?為什么?(3)未明集團的行為違反了承攬人的哪些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

試論述承攬合同的效力。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中分包與轉包的區(qū)別。

試論述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及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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