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法包括哪些?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法包括哪些?
答: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法通常包括:(1)協(xié)商談判:雙方就爭議問題進行溝通商談,以期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但這類解決方案并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不是一種“終局性”的爭議解決方法,一旦爭議一方拒絕買際履行,另一方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2)當?shù)鼐葷和顿Y者在東道國法院提起訴訟,適用東道國的程序和實體法律。(3)外交保護:投資者母國通過外交途徑與東道國交涉協(xié)商以解決相關(guān)爭議。(4)國際仲裁:雙方合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gòu)解決,在爭議解決過程中能夠更多地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目前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因投資進行仲裁的重要平臺是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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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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