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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述我國《保險法》對于被保險人的資格的規(guī)定及對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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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第33條規(guī)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但是,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為一般性規(guī)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全條件的人身保險的為例外性規(guī)定,但其保險金數額也受到相應限制:而當投保人不是其父母時,則被保險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至于財產保險.法律對于被保險人無資格限制.但要求被保險人有權利能力,且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多做幾道

  簡述保險公司其他事項的變更。

  試述保險公司清算的種類。

  簡述保險公司清算組的產生原因。

  簡述保險公司解散的種類。

  名詞解釋保險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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