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述保險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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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合同終止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終止,其效力自終止時起向將來消滅而不再繼續(xù),并不溯及既往,所以雙方當事人均無恢復原狀的義務。保險人在合同終止前,已收受的保險費不必返還。但在合同終止后保險費如已交付,投保人對于已交付的保險費,則有返還的請求權。例如,保險標的非因保險合同所栽的保險事故所致完全滅失或部分損失而終止合同,終止后的保險費已交付的,就應返還。但保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的(例如,以航程為計算基礎),則不必歸還。保險合同的終止,是自終止時起,英效力消滅。保險合同效力在終止后不能再恢復,所以亦不同于保險合同的中止。

  (2)保險合同的終止與無效。

  保險合同的終止在性質上與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保險合同的無效屬自始無效,故與其有關的一切給付均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已受領的,原則上均可依不當?shù)美埱蠓颠€。至于保險合同的終止只向將來發(fā)生消滅的效力,在終止前仍屬有效。因此有關的已為給付,受領人無須返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例如,因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合同的,無須返還保險費,但投保人出于重大過失的,保險人應返還保險費。

多做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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