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某縣農民王甲參加親戚家的喜宴歸來,受到同村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王乙的襲擊。幾天后,王乙再見王甲時又襲擊王甲,結果反遭聞訊趕來的王甲之妻黃某和王甲之父的痛打,并被捆綁囚禁。當晚,王甲在其父的示意下,召集全村居民開會,商討如何處理王乙。會上,25戶居民(全村只有3戶沒派代表參加會議)在王甲的煽動和慫恿下,一致同意將王乙處死;并在王甲準備好的紙上簽了名。王甲還覺不妥,又在簽名上面寫了“同意征(懲)處王乙之死”八個字。當天深夜,王甲、王父和王妻一齊動手,不顧王乙的呼喊和哀告,將其扔進村中一個積滿了水的糞窖里。王父唯恐王乙不死,又找來一根棍子,按住已經從水中浮起來的王乙用力向下捅,直至王乙沉入水底,窒息死亡。該案經當地公安、檢察機關的偵查和核實,確認王甲、王父和王妻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并將他們三人依法逮捕問:結合本案說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職權行使及其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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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根據這一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處理刑事案件的權力,必須由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行使。
(2)公安機關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公安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②公安機關是強制措施的主要執(zhí)行機關。③公安機關是刑罰的執(zhí)行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擔負著對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zhí)行職責。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除自訴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均須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還是訴訟監(jiān)督機關和偵查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刑事訴訟中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是刑事訴訟中享有定罪量刑權的唯一主體。
本案中,對王甲等三人犯罪行為的偵查、執(zhí)行逮捕、預審應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和起訴應由檢察機關負責;人民法院則獨立行使審判權。通過三機關相互制約和配合的關系,完成處罰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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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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