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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的主體、次數(shù)、期限及處理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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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的主體是原偵查機關(部門),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每次1個月;如果案件改變管轄,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總共不得超過二次。如果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自行補充偵查的,必須在審查起訴期限內(nèi)偵查完畢。
(2)經(jīng)過補充偵查,應當分別情形作出如下處理:①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②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jīng)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jīng)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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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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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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