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張某因犯搶劫罪,被某縣人民檢察院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縣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適用簡易程序獨任開庭審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因病無法承受審判,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恢復審理后,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該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搶劫罪名成立,裁定判處有期徒刑6年。該案審判程序存在哪些違法之處?請指出并簡要說明理由。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