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源公司與郭某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并書面約定本合同一切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興源公司支付100萬元預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約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將預付款返還,興源公司遂提出返還貨款的仲裁請求,仲裁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作出裁決,支持該請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決,興源公司申請執(zhí)行。郭某無力歸還100萬元現(xiàn)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畫提供執(zhí)行擔保。擔保期滿后郭某仍無力還款,法院在準備執(zhí)行該批字畫時,朱某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自己才是這些字畫的所有權人,郭某只是代為保管。
針對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法院采取的正確的執(zhí)行措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