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為其培訓一批學員,培訓期為3個月。2016年1月1日開學。協(xié)議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為60000元,分三次等額支付,第一次在開學時預付,第二次在2016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訓結束時支付。2016年1月1日,乙公司預付第一次培訓費。至2叭6年1月31日,甲公司發(fā)生培訓成本20000元(假定均為培訓人員薪酬)。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發(fā)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回難以確定。甲公司2016年1月應確認的收人為()元。
- B
20000
- C
60000
- D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