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合伙企業(yè)成立于2016年3月,顧某為普通合伙人,丁某為有限合伙人。2017年3月,潘某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從潘某處借款800萬元。2018年5月,甲的合伙人變更為乙公司(普通合伙人)和丙公司(有限合伙人),同時,顧某和丁某退休。后因甲遲遲不歸還800萬元借款及利息,潘某提起訴訟。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 A
顧某作為甲公司普通合伙人,對該項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B
丁某作為原有限合伙人已經退休,不再承擔該項債務責任
- C
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新普通合伙人,應當對該項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D
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新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的該項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