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趙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2008年6月20日趙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趙某沒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也未與公司協(xié)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負擔經濟補償金?! 枺?1)趙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說明理由?為什么?  (2)趙某是否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什么?  (3)公司應否給予趙某經濟補償金?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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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需說明理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說明理由,一般只需提前告知。

  (2)可以單方解除。試用期是雙方進行選擇、考察期,《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應給予趙某經濟補償金。因為趙某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違法情形。


多做幾道

  簡述用人單位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行為及處理。  

  名詞解釋:刑事法律責任

  名詞解釋:行政處罰

 簡述勞動法律責任的要素。

  違反勞動法行政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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