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于2011年9月1日與星源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星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被派遣至龍躍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但龍躍公司與星源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未續(xù)簽勞務派遣協(xié)議。由于龍躍公司與星源公司之間已經(jīng)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龍躍公司將陳某退回星源公司。陳某認為其與星源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派遣至龍躍公司的期限尚未屆滿,其應當繼續(xù)在龍躍公司上班,不同意其他任何解決方案。請根據(jù)上述提示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龍躍公司將陳某退回星源公司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嗎?(2)星源公司能否以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陳某的勞動合同?(3)龍躍公司對星源公司解除與陳某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陳某是否可以向龍躍公司主張賠償?
簡述用人單位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quán)利的行為及處理?! ?/p>
名詞解釋:刑事法律責任
名詞解釋:行政處罰
簡述勞動法律責任的要素。
違反勞動法行政責任的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