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中間商乙訂立一份買賣合同,標的金額為300萬元。合同約定甲應于5月10日將貨交至乙指定的倉庫。其后,乙與丙訂立一份買賣合同,將甲交來的貨物轉賣給丙,可獲市場利潤40萬元,另外,乙還與丁倉庫訂立倉儲合同,約定于5月10日至6月8日(共計30天)將甲交來的貨物儲存在丁的倉庫中,倉儲費為每日2 000元,共計6萬元,乙有權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貨,并于5月14日向乙發(fā)一傳真,稱因設備故障,無法交貨,愿意解除合同,并賠償乙的損失。乙只好向戊購買同等數(shù)量的貨物,多花費用15萬元,從而履行了與丙之間的合同?,F(xiàn)乙訴至法院,要求甲賠償損失。請問:(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2)乙是否可要求甲賠償40萬元的市場利潤?(3)甲應當賠償?shù)膫}儲費數(shù)額是多少?(4)乙向戊購買替代物多支付的15萬元,是否可要求甲賠償?
簡述承攬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發(fā)展集團因擴大規(guī)模在B市購置辦公樓一棟,爾后向B市未明家具廠定制一批實木家具,為契臺集團發(fā)展理念,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博雅集團提供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供未明家具廠為其專門打制一批實木仿古家具,并具體約定了家具的樣式及教量。隨后,博雅集團向來明集團一次性交付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由于黃花梨木料名貴,該家具廠用一個倉庫專門保管,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一日狂風大作,一擊閃電擊中該倉庫外接電線引發(fā)大火,使倉庫付之一炬,倉庫內剩余黃花梨木料無一幸免,眼見交貨期限將至,未明家具廠遂委托紅樓家具廠以相似木料將部分家具補齊,交貨時,博雅集團發(fā)現(xiàn)部分家具材質及樣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并解除合同。根據(jù)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博雅文化集團與未明家具廠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中的哪一種?(2)倉庫內剩余的黃花梨木料被燒毀,該由哪方承擔責任?為什么?(3)未明集團的行為違反了承攬人的哪些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
試論述承攬合同的效力。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中分包與轉包的區(qū)別。
試論述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及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