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述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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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辛口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14條第l款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shù)阶赓U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但房屋租賃合同未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登記的,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來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須經登記生效。此外,《房屋租賃解釋》第4條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由此可見,租賃合同登記既非生效要件,亦非對抗要件,在當事人無特約的場合,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多做幾道

簡述承攬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發(fā)展集團因擴大規(guī)模在B市購置辦公樓一棟,爾后向B市未明家具廠定制一批實木家具,為契臺集團發(fā)展理念,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博雅集團提供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供未明家具廠為其專門打制一批實木仿古家具,并具體約定了家具的樣式及教量。隨后,博雅集團向來明集團一次性交付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由于黃花梨木料名貴,該家具廠用一個倉庫專門保管,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一日狂風大作,一擊閃電擊中該倉庫外接電線引發(fā)大火,使倉庫付之一炬,倉庫內剩余黃花梨木料無一幸免,眼見交貨期限將至,未明家具廠遂委托紅樓家具廠以相似木料將部分家具補齊,交貨時,博雅集團發(fā)現(xiàn)部分家具材質及樣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并解除合同。根據(jù)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博雅文化集團與未明家具廠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中的哪一種?(2)倉庫內剩余的黃花梨木料被燒毀,該由哪方承擔責任?為什么?(3)未明集團的行為違反了承攬人的哪些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

試論述承攬合同的效力。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中分包與轉包的區(qū)別。

試論述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及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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