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公司許可乙公司使用其一項技術秘密,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費。在甲公司的一再要求下,雙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乙公司在使用該項技術時,不得對該項技術秘密做任何技術改進。合同簽訂后,乙公司按時支付了使用費。后乙公司為了適應公司的生產(chǎn),提高產(chǎn)品質量,在原技術的基礎上,又開發(fā)了新的技術。甲公司得知后,便以乙公司違反約定,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請問:(1)乙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2)如何評價“不得對轉讓技術作任何改進”的約定的效力?(3)甲公司對乙公司開發(fā)的新技術是否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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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因為,《合同法》第343條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合同中的約定實際上是對技術進步的一種限制,屬于違反法定義務的無效條款。

  (2)“不得對轉讓技術作任何改進”的約定屬非法壟斷技術的規(guī)定,依法應為無效。

  (3)甲公司對乙公司開發(fā)的新技術不享有權利。《合同法》第35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本案中的雙方并沒有任何關于后續(xù)改進技術的約定,所以甲公司依法對乙公司開發(fā)的新技術不享有權利。

多做幾道

簡述承攬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發(fā)展集團因擴大規(guī)模在B市購置辦公樓一棟,爾后向B市未明家具廠定制一批實木家具,為契臺集團發(fā)展理念,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博雅集團提供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供未明家具廠為其專門打制一批實木仿古家具,并具體約定了家具的樣式及教量。隨后,博雅集團向來明集團一次性交付海南黃花梨木料3噸,由于黃花梨木料名貴,該家具廠用一個倉庫專門保管,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一日狂風大作,一擊閃電擊中該倉庫外接電線引發(fā)大火,使倉庫付之一炬,倉庫內剩余黃花梨木料無一幸免,眼見交貨期限將至,未明家具廠遂委托紅樓家具廠以相似木料將部分家具補齊,交貨時,博雅集團發(fā)現(xiàn)部分家具材質及樣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并解除合同。根據(jù)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博雅文化集團與未明家具廠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中的哪一種?(2)倉庫內剩余的黃花梨木料被燒毀,該由哪方承擔責任?為什么?(3)未明集團的行為違反了承攬人的哪些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

試論述承攬合同的效力。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中分包與轉包的區(qū)別。

試論述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及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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