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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述保險人義務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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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保險給付義務一危險承擔義務。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人有權取得保險費。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是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與此相對應,保險人有危險承擔的義務,該危險承擔的主給付義務分為兩個階段,一在危險發(fā)生之前;二在危險發(fā)生之后,潛在的危險承擔義務顯現(xiàn)為保險金給付義務。

  (2)保險人的通知義務。

  為控制危險和使誠信原則具體化,保險法將誠信原則的相當抽象的理念通過各種法定義務具體化。傳統(tǒng)保險法將該義務只設置于保險人的相對人一方,而在保險人一方卻沒有相應的設置。現(xiàn)代保險法上的誠信原則由單方面約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轉而擴及保險人方面,以求公允。

  (3)危險減少時減收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法》第53務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①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②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危險高低,是計算保險費的重要基礎。危險增加時,固然存在義務人的通知義務,保險人則有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險費的權利。而當危險減少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通知保險人的義務,但可以請求保險人重新評估危險,確定其保險費給付義務的范圍,減輕其義務負擔,以求公平。

  (4)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保險給付義務——保險金給付義務(危險承擔的具體化)。

  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全的條件成就時.保險人承擔的保險給付義務即由應然存在轉化為實際履行。該給付的履行條件即約定的危險事故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約定的損失,且保險事故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5)給付必要合理費用的義務。

  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是基于保險合同產生的基本義務。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除了承擔基本義務以外,在某些情況下還要承擔支付必要合理費用的義務。

  (6)保密義務。

  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結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時,要向投保人詢問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投保人亦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會使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業(yè)務情況(當其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財產情況或被保險人個人的身體狀況有所了解。只要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愿將這些情況對外公開或傳播,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均依法盡保密義務。

多做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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