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程某搶劫中止案件中,檢察機關(guān)在提起公訴階段,經(jīng)審查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錢某對檢察機關(guān)的決定不服,認為應當追究程某的刑事責任。 問題: (1)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屬于什么類型的不起訴? (2)錢某可以通過什么程序予以救濟?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