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某基層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本案被害人尹某人民幣 2000元。許某以量刑過重、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被害人則認為一審法院處刑過輕,而且賠償數額過少,也提出上訴。:審法院于是作了改判,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賠償尹某人民幣2500元。  問題: 二審法院的處理是否妥當,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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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二審法院對刑事部分的處理不要當,對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是妥當的。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判處結果應當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本案屬于公訴案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無權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訴,也就是說,刑事部分只有被告人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此,二審法院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有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訴,或者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減輕或者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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