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論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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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概念: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對于被告人的不起訴決定附加一定的考驗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nèi)沒有出現(xiàn)特定的違法犯罪情形,檢察機關將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nèi)出現(xiàn)了法律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將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關聯(lián)知識點1
(2)適用條件。未成年人涉嫌的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前提。附條件不起訴只能在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guī)定的犯罪時,即涉嫌侵犯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犯罪、侵犯財產(chǎn)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才可適用。另外,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才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措施,附條件不起訴必須以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為前提條件。
(3)訴訟各方的參與。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后,應當制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并在3日以內(nèi)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朱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4)對犯罪嫌疑人的考驗。首先,考驗期的設置與期限。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由人民檢察院設置,考驗期應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計算。其次,考驗期間犯罪嫌疑人的義務與監(jiān)管。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nèi),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法律中規(guī)定的四項義務: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jīng)考察機關批準;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為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不起訴考驗期內(nèi)可以對其采取矯治和教育措施。最后,考驗期后的決定。根據(jù)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xiàn),檢察機關可能作出兩種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nèi)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考驗期滿后檢察機關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nèi)出現(xiàn)違反法定義務的情形,人民檢察院將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教材章節(jié)/頁面:18-294

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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