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景資料:某機電安裝公司經過邀請招標、總包一大型煉油廠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和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其中機修車間、工業(yè)給排水工程、空壓機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圍,合同工期為18個月,總價一次包死。合同簽訂后,在業(yè)主的同意下,將部分非主體安裝工程分包給三個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隊伍ABC。合同除工程范圍、總價格與總合同不同外,其他條款與總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安裝公司自己在露天進行鋼結構,并采用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焊接,遭到監(jiān)理工程師的制止。制作完成后,發(fā)現鋼結構噸位多出100噸。遂向業(yè)主申請簽證追加,遭到業(yè)主拒絕。
事件二:A分包商在一車間施工時,把與設備連接的壓縮空氣管道與給排水管道一起施工至車間外墻,安裝公司施工管理人員由于剛到工地情況不明,在多余施工的管道工程量追加單上予以簽字確認。
事件三:在離投產還有兩個月的時候,安裝公司總部組織生產大檢查,發(fā)現B分包商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和安裝公司協調不力使工期拖延7天。而C分包商卻因質量把關不嚴,出現三處質量不合格現象。
事件四:B分包商增加人力和機具終于按期完工,并以據向安裝公司提出趕工費的要求,遭安裝公司拒絕。C分包商的兩處質量問題及時處理,一處因已無法達到質量要求,經安裝公司和業(yè)主同意,作讓步處理。
【問題】
1.說明事件一中監(jiān)理工程師制止安裝單位焊接的理由。
2.安裝公司向業(yè)主提出超100噸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量的簽字索賠是否合理?簡述理由。
3.簡述事件二發(fā)生的原因和責任。應怎樣妥善處理?
4.從合同管理角度分析事件三發(fā)生的原因。
5.事件四中安裝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簡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