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論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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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六種: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guān)在不同訴訟階段應當做出不同處理:

  (1)在立案審查階段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guān)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fā)現(xiàn)具有上述六神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4)在審判階段,第一種情形應宣判無罪,其余五種情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被告人在審判階段死亡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jù)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jù),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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