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秦某固涉嫌搶劫被公安機關拘留。4天后.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院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10天后,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妥,要求復議。同時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秦某繼續(xù)實行羈押。 問題: 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問題?說明理由和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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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時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速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公安機關決定對秦某繼續(xù)關押是錯誤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可依法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


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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