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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期間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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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期間的扣除,是指在某些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特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間。主要情形有:
(1)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2)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3)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4)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5)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執(zhí)行。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6)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經(jīng)審查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并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認為需要補充證據(jù)的,應當書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jù),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公安機關補充證據(jù)的時間不計入人民檢察院辦案期限。
(7)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yī)療案件,經(jīng)審查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提出強制醫(yī)療申請的決定,并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認為需要補充證據(jù)的,應當書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jù),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公安機關補充證據(jù)的時間不計入人民檢察院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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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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