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案例  2011年8月15日,趙某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委托,為甲公司的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9月15日,該審計報告公開;9月19日,趙某將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賣出.  甲公司的董事會秘書錢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 000股;2011年9月12日,一次性賣出3000股.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孫某,2011年2月1日離職;8月10日,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 000股一次性賣出.  2011年6月1日,乙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9月9日.乙證券公司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賣出.2011年6月lO日,甲公司的董事李某,買入甲公司股票8 000股,9月12日將該股票全部賣出.獲利10萬元.  問題:  1.趙某賣出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錢某賣出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南。  3.孫某賣出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乙證券公司賣出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李某2011年9月12日賣出股票所得收益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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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符合。根據規(guī)定,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述規(guī)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本題中,2011年9月19日在文件公開后5日內,故趙某賣出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guī)定。

  2.不符合。根據規(guī)定,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本題中,錢某作為董事會秘書,屬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一次性賣出股票3000股,超過了法定比例。

  3.符合。根據規(guī)定,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財務負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題中,孫某賣出股票的時間距其離職已超過半年,符合規(guī)定。

  4.符合。根據規(guī)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5.歸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zhí)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述規(guī)定執(zhí)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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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05年3月8日,趙某將其價值10萬元的轎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保險。保額10萬元。3月25日,趙某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險。5月8日,趙某開車外出時,所駕汽車與違章駕駛的王某所駕汽車相撞,趙某不幸身亡,所駕汽車嚴重受損,造成損失8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  問題:  1.如果趙某的家屬得到了王某的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是否還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為什么?  2.如果趙某的家屬得到了王某的5萬元人身損害賠償,是否還有權要求乙保險公司賠償?為什么?  3.如果趙某的家屬未得到王某的任何賠償,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可否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償權?  4.如果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其保險金應如何分配?為什么?  5.如果人身意外傷害險保單寫明受益人為趙某妻子和兒子,則保險金又應如何分配?

  案例一  甲公司為其倉庫向某保險公司投?;馂碾U時稱,倉庫堆放金屬零件和少量的潤滑油.沒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險公司以該倉庫處在居民區(qū),周圍的火源比較多,為安全起見,反復聲明易燃易爆物品與倉庫安全的意義。但甲公司經理稱沒有問題。保險公司遂與甲公司訂立了倉庫火災保險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個月,保險公司發(fā)現該倉庫里還堆放了2噸香蕉水,香蕉水屬于高度危險物品,保險公司當即要求甲公司將香蕉水立即轉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沒有其他倉庫存放,拒絕轉移香蕉水,保險公司遂解除了該保險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倉庫發(fā)生火災,損失lOO萬元。甲公司以保險合同是雙方簽訂的.保險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所以合同繼續(xù)有效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嚪治霾⒄f明理由:  1.甲公司投保時的陳述是否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  2.甲公司在倉庫里堆放香蕉水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何種行為?  3.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  4.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題 2010年6月,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設立“某某電子工業(yè)有限公司”,以貨幣、實物、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資,注冊資本為800萬元,并通過了公司章程。申請人向當地工商管理機構提交設立公司登記的申請,但工商登記機構卻以當地電子工業(yè)公司已經設立多家為由拒絕了申請人的設立登記。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工商登記機構的行為是否合法? 2.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  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速成合伙協議,約定共同經營電腦銷售業(yè)務。合伙協議的主要內容是:①合伙人的出資分別為: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實物折價3萬元出資,丙以勞務折價2萬元出資;②合伙企業(yè)在經營中產生的債務,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對外承擔按份責任;③合伙企業(yè)所獲收益,由甲、乙:人分配?! ?008年9月3日,乙、丙經協商決定聘任丁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理,負責執(zhí)行舍伙企業(yè)的事務,甲得知后表示反對。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該合伙企業(yè),甲、乙均明確表示同意,丙則堅決反對。  問題:  1.該合伙協議哪些內容合法?哪些內容不合法?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為合伙企業(yè)經理的決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3.戊是否已成為合伙人?為什么?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資組建一合伙企業(yè),企業(yè)名稱為“興達電子器件廠”(以下簡稱“興達廠”),總投資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三方在合伙協議中約定.由甲負責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三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與債務。到2009 年底,興達廠共獲利60萬元,三方按照舍伙協議進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經甲、丙同意,與丁共同投資組建了另一電子器件廠。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興達廠嚴重虧損,三方遂決定解散興達廠。經清算,興達廠尚欠債務45萬元?! 栴}:  1.請分別計算出甲、乙、丙對興達廠60萬元盈利的分配數額?! ?.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盈利分配方案,對于上述60萬元盈利,各臺伙人應如何分配?  3.乙未經甲、丙同意,與他人共同投資組建另一電子器件廠的行為是否臺法?為什么?  4.興達廠所欠的45萬元債務,應如何清償?合伙人是否有權以合伙協議約定“三方按投資比例分擔債務”為由主張承擔按份清償責任?  5.如果債權人要求甲清償全部債務,甲是否有權拒絕?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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