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項分析說明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項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如無影響的,也應明確指出無影響)。
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筆編制甲公司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不涉及遞延所得稅的,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計算確定甲公司利潤表中應列示的2015年度所得稅費用。
?根據材料四,分別計算甲公司在編制購買日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和商譽的金額,并編制與購買日合并資產負債有關的調整和抵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項分析說明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項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如無影響的,也應明確指出無影響)。
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筆編制甲公司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不涉及遞延所得稅的,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計算確定甲公司利潤表中應列示的2015年度所得稅費用。
?根據材料四,分別計算甲公司在編制購買日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和商譽的金額,并編制與購買日合并資產負債有關的調整和抵消分錄。
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9520+500-200+180=10000(萬元)
2015年的應交所得稅=10000X25%=2500(萬元)
多做幾道
甲事業(yè)單位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甲單位),自2015年起,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制度。經財政部門核準,甲單位的工資支出、10萬元以上的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10萬元以下的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以及日常零星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
2015年,財政部門批準的甲單位年度預算為2000萬元。1~11月份,甲單位累計預算支出數為1800萬元,其中,1500萬元已由財政直接支付,300萬元已由財政授權支付;12月份經財政部門核定的用款計劃數為200萬元,其中,財政直接支付的用款計劃數為150萬元,財政授權支付的用款計劃數為50萬元。
甲單位2015年12月份發(fā)生的有關事項如下:
(1)2日,甲單位收到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通知書中注明的本月授權額度為50萬元。
(2)4日,甲單位收到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委托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和“工資發(fā)放明細表”,通知書和明細表中注明的工資支出金額為80萬元,代理銀行已將80萬元劃入甲單位職工個人賬戶。
(3)6日,甲單位按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程序與A供貨商簽訂一項購貨合同,購買一臺設備,合同金額為55萬元。合同約定,所購設備由A供貨商于5天內交付,設備價款在交付驗貨后由甲單位向財政申請直接支付。
(4)9日,甲單位收到所購設備和購貨發(fā)票,購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為55萬元。甲單位在驗貨后,于當日向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提交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向財政申請支付A供貨商貨款,當日收到“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通知書中注明的金額為55萬元。
(5)14日,甲單位從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
(6)15日,甲單位報銷差旅費4.8萬元,并用現金購買一批隨用隨買的辦公用品0.1萬元。
(7)20日,甲單位按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程序與B供貨商簽訂一項購貨合同,購買10臺辦公用計算機,合同金額為9萬元。合同約定,所購計算機由B供貨商于本月22日交付,貨款由甲單位在驗貨后向代理銀行開具支付令。
(8)22日,甲單位收到所購計算機,但購貨發(fā)票尚未收到。甲單位驗貨后,向代理銀行開具了支付令,通知代理銀行支付B供貨商貨款。
(9)24日,甲單位收到B供貨商轉來的購貨發(fā)票,發(fā)票中注明的金額為9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逐筆編制甲單位的會計分錄。(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母公司擁有子公司70%的股權,母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3年6月30日,子公司以含稅價10530萬元將其生產的產品銷售給母公司,其銷售成本為7500萬元。母公司購買該產品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核算,并支付安裝費用70萬元,安裝完畢交付使用后按9070萬元的原價入賬并在其個別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假設母公司對該固定資產按5年的使用期限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與母公司會計處理相同。
要求:
(1)編制2013年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內部交易抵銷分錄。
(2)編制2014年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內部交易抵銷分錄。
(3)編制2015年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內部交易抵銷分錄。
(4)假定子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該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時對其報廢清理,編制抵銷分錄。
(5)假定2017年年末子公司將該設備出售,取得營業(yè)外收入,編制有關抵銷分錄。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以萬元表示)
編制甲公司2012年1月1日取得投資及分派現金股利的會計分錄;
編制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調整、抵銷分錄;
編制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調整、抵銷分錄(含對甲公司、丙公司之間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抵銷分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其2015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日為2016年4月30日。假定稅法規(guī)定,除為第三方提供債務擔保損失不得稅前扣除外,其他訴訟損失在實際發(fā)生時允許稅前扣除。假定不考慮盈余公積的調整。在2015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期間,有關人員在對該公司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發(fā)現以下事項:
(1)2015年10月15日,A公司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違反經濟合同所造成的A公司損失500萬元,甲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無法估計該項訴訟的可能性。2016年1月25日,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敗訴,要求其支付賠償款4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5萬元,甲公司對此結果不服并提起上訴,甲公司的法律顧問堅持認為應支付賠償款3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5萬元。該項上訴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前尚未結案,甲公司預計該上訴很可能推翻原判,支付賠償款3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5萬元。
(2)2015年11月14日,B公司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違反經濟合同所造成的B公司損失400萬元,甲公司對其涉及的訴訟案預計敗訴的可能性為80%,預計賠償款210萬元~230萬元之間,并且該區(qū)間內每個金額發(fā)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依據謹慎性要求,甲公司2015年確認了300萬元的預計負債,并在利潤表上反映為營業(yè)外支出。該項訴訟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前尚未結案。
(3)2015年12月31日,C公司對甲公司專利技術侵權提起訴訟,甲公司估計敗訴的可能性為60%,如敗訴,賠償金額估計為100萬元,甲公司實際確認預計負債100萬元。2016年3月15日,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并賠償金額為11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賠償款項已支付。
(4)D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從乙銀行取得貸款,甲公司為其擔保本息和罰息總額的70%。2015年12月31日,D公司逾期無力償還借款,被乙銀行起訴,甲公司成為第二被告,乙銀行要求甲公司與被擔保單位共同償還貸款本息1050萬元及罰息10萬元。2015年12月31日該訴訟正在審理中。甲公司估計承擔擔保責任的可能性為90%,且D公司無償還能力。甲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確認了相關的預計負債742萬元。2016年3月15日,法院判決甲公司與D公司敗訴,其中甲公司償還總金額1510萬元(貸款本息1050萬元和罰息460萬元)的70%。甲公司不再上訴,賠償款項已支付。
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編制相關的會計分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列示調整報表的名稱,答案中金額單位以萬元表示)[提示:從歷年考試題目分析看,“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一般不要求列示調整報表的名稱]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實現生產經營的互補,發(fā)生如下投資業(yè)務:
(1)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資料如下:
①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以當日向乙公司原股東發(fā)行的1 000萬普通股及一項無形資產(專利權)作為對價,取得乙公司80%的股權。甲公司所發(fā)行普通股的每股面值為1元,每股市價為3元;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原價為350萬元,已提攤銷150萬元,投資日其公允價值為240萬元。
②在合并前,甲公司與乙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③2012年1月1日,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3 500萬元,其中股本為2 500萬元,資本公積為150萬元,盈余公積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750萬元。經評估,乙公司除一項管理用固定資產和一批存貨(甲商品)外,其余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均相等。2012年1月1日,乙公司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900萬元,公允價值為1 000萬元,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該批存貨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公允價值為500萬元。
④甲公司在合并過程中為發(fā)行上述股票,向券商支付傭金、手續(xù)費等共計150萬元。
⑤乙公司2012年度實現凈利潤500萬元,提取盈余公積50萬元;2012年宣告分派2011年現金股利200萬元,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增加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為50萬元(已扣除所得稅影響)。2013年實現凈利潤800萬元,提取盈余公積80萬元,未分配現金股利。2013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引起其他綜合收益發(fā)生變動。
⑥乙公司2012年1月1日留存的甲商品在2012年售出40%,剩余部分在2013年全部售出。
⑦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內部交易資料如下:
甲公司2012年銷售100件A產品給乙公司,每件售價6萬元,每件成本4萬元,乙公司2012年對外銷售A產品40件,每件售價6萬元。乙公司2013年對外銷售A產品60件,每件售價7萬元。
甲公司2012年6月20日出售一件產品給乙公司,產品售價為200萬元,增值稅為34萬元,成本為120萬元,乙公司購入后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入賬,預計使用年限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直線法提折舊。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不存在應收應付賬款;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的全部賬款已收存銀行,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賬款的余額為234萬元,甲公司對其計提了壞賬準備20萬元;2013年12月31日,應收乙公司賬款的余額仍為234萬元,A公司對其補提壞賬30萬元。
(2)甲公司對丙公司投資資料如下:
①2012年1月2日,甲公司支付500萬元,取得丙公司40%的股權,取得投資時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均為1 200萬元。取得該項股權后,A公司對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
②2013年2月,丙公司將其生產的一批產品銷售給甲公司,售價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至2013年12月31日,該批產品已向外部獨立第三方銷售40%。
③2013年3月,甲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給丙公司,商品成本為400萬元,售價為600萬元,至2013年末,丙公司從甲公司購入商品未出售給外部獨立的第三方。
(3)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①甲公司、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所得稅稅率均為25%,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②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要求:
(1)編制甲公司2012年1月1日取得投資及分派現金股利的會計分錄;
(2)編制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調整、抵銷分錄;
(3)編制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調整、抵銷分錄(含對甲公司、丙公司之間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抵銷分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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