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颐黠@缺乏清償能力,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并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資產過程中發(fā)現(xiàn),A公司的股東甲于2014年3月認繳增資2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甲應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4次繳足出資,每次不低于50萬元。 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經實繳100萬元出資。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繳納剩余出資100萬元,甲以其出資義務尚未到期為由拒絕。
2016年4月7日,B公司獲悉A公司申請破產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檔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費,管理人以此為由拒絕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請債權。管理人認為,C公司所主張的對A公司的50萬元債權,未得到A公司原負責人認可,故以該債權有爭議為由拒絕將之編入債權登記表。C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處理方案:先將C公司主張的債權列入債權登記表,交由第一債權人會議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申報工作結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資深注冊會計師擔任債權人會議的主席。
根據上述內容,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拒絕繳納剩余100萬元出資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管理人拒絕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管理人拒絕將C公司主張的債權編入債權登記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管理人拒絕C公司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否符合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冊會計師為債權人會議主席是否符合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