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是指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下面屬于“利害關系”的有( )。
債權
親友
債務
股權控股
社會公眾
(2009年)下列的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有( )。
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未被受理
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且受理
納稅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為提出復議
申請人死亡
(2013年,6分)李某的個體餐館2012年2月開業(yè),因一直未申報納稅,縣地稅局幾次通知其申報,其拒不申報。2012年10月14日縣地稅局稽查核定該餐館欠繳稅款5萬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10萬元的決定,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認為罰款過重,于2012年10月27日僅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義,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機關以李某未繳納罰款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了李某。問題:1.縣地稅局的處理是否正確?說明理由。2.李某能否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李某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分別是誰?3.李某應于多長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4.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