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所得稅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關資料如下:(1)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應收乙公司賬款賬面余額為10140萬元,已提壞賬準備1140萬元。由于乙公司連年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償付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公司的應付賬款。經雙方協商,于2015年1月2日進行債務重組,并于當日辦妥相關手續(xù)。乙公司用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如下:甲公司減免扣除上述資產抵償債務后剩余債務的60%,其余債務延期2年,每年年末按年利率2%收取利息,利息于半年末計提年末收取;實際年利率為2%。債務到期日為2016年12月31日,重組過程中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款項。(2)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上述對丙公司股票投資仍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2015年6月30日其公允價值為795萬元,2015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700萬元(跌幅較大且非暫時性)。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將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外出售,收到款項710萬元存入銀行。(3)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5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預計凈殘值為0。假定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方法、凈殘值和攤銷年限均符合稅法的規(guī)定。(4)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租賃期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合同規(guī)定每季度租金為100萬元,于每季度末收取。(5)2015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筆租金100萬元,同日,上述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6100萬元。(6)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庫存商品仍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假定:(1)除特殊說明外,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外其他稅費的影響。(2)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對外提供財務報告。要求:(1)編制甲公司2015年1月2日債務重組業(yè)務的會計分錄。(2)編制乙公司2015年1月2日債務重組業(yè)務的會計分錄。(3)編制甲公司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月10日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關的會計分錄。(4)計算甲公司2015年土地使用權攤銷額,并編制會計分錄。(5)編制甲公司2015年10月1日投資性房地產轉換、2015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及收取租金的會計分錄。(6)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業(yè)務,編制甲公司2015年度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