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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所得稅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關資料如下:(1)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應收乙公司賬款賬面余額為10140萬元,已提壞賬準備1140萬元。由于乙公司連年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償付應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公司的應付賬款。經雙方協商,于2015年1月2日進行債務重組,并于當日辦妥相關手續(xù)。乙公司用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如下:甲公司減免扣除上述資產抵償債務后剩余債務的60%,其余債務延期2年,每年年末按年利率2%收取利息,利息于半年末計提年末收取;實際年利率為2%。債務到期日為2016年12月31日,重組過程中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款項。(2)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上述對丙公司股票投資仍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2015年6月30日其公允價值為795萬元,2015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700萬元(跌幅較大且非暫時性)。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將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外出售,收到款項710萬元存入銀行。(3)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5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預計凈殘值為0。假定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方法、凈殘值和攤銷年限均符合稅法的規(guī)定。(4)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租賃期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合同規(guī)定每季度租金為100萬元,于每季度末收取。(5)2015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筆租金100萬元,同日,上述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6100萬元。(6)甲公司將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庫存商品仍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假定:(1)除特殊說明外,不考慮除增值稅、所得稅外其他稅費的影響。(2)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對外提供財務報告。要求:(1)編制甲公司2015年1月2日債務重組業(yè)務的會計分錄。(2)編制乙公司2015年1月2日債務重組業(yè)務的會計分錄。(3)編制甲公司2015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月10日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關的會計分錄。(4)計算甲公司2015年土地使用權攤銷額,并編制會計分錄。(5)編制甲公司2015年10月1日投資性房地產轉換、2015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及收取租金的會計分錄。(6)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業(yè)務,編制甲公司2015年度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

A上市公司20×1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yè),有效期自發(fā)證之日起3年,20×3年末因不符合條件,次年不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yè)。自20×4年1月1日起其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由15%改為25%。20×3年上半年,A公司發(fā)生的與所得稅核算相關的事項及其處理結果如下。 (1)20×3年2月1日,A公司取得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入賬價值為2600萬元。20×3年6月30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500萬元。公司管理層計劃在20×3年下半年出售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假定稅法規(guī)定,資產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出售時一并計入。20×3年6月30日,A公司認定持有的該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相應地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負債135萬元。 (2)20×3年6月21日,A公司與部分職工簽訂了正式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該協議簽訂后,A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根據該協議,A公司于20×4年1月1日起至20×4年6月30日期間向辭退的職工一次性支付補償款5000萬元。假定稅法規(guī)定,與該項辭退福利有關的補償款于實際支付時可稅前抵扣。20×3年6月30日,A公司未確認該辭退福利形成的預計負債以及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決定于當年末確認。 (3)20×3年6月下旬,A公司在對存貨進行清查時,發(fā)現庫存某產品因儲存不當遭受一定程度的毀損,預計只能降價出售,故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400萬元。銷售部門提供的銷售計劃表明,該批產品擬于20×4年2月對外出售。根據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確認的存貨跌價準備在存貨發(fā)生實質性損失時可稅前扣除。20×3年6月30日,A公司認定該批產品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地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60萬元。 (4)20×3年6月30日,A公司應收B公司賬款余額為2000萬元。因B公司當期發(fā)生嚴重虧損,A公司對該應收賬款計提了500萬元壞賬準備。稅法規(guī)定,壞賬損失實際發(fā)生時允許稅前扣除。根據與B公司達成的償債協議,該筆債權將于20×4年1月收回。20×3年6月30日,A公司認定該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00萬元,相應地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75萬元。 根據公司的未來發(fā)展計劃,預計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 要求:分析、判斷A公司對事項(1)至(4)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分別簡要說明理由;如不正確,請分別說明正確的會計處理(包括應采用的所得稅稅率和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資料一:甲公司2015年全年累計實現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2015年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1)2014年12月購入管理用固定資產,原價為2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10萬元,折舊年限為10年,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2015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160萬元;稅法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及預計凈殘值會計與稅法規(guī)定相一致,2015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181萬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認定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相應地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負債5.25萬元。 (2)2015年年初甲公司支付價款120萬元購入一項專利技術。甲公司根據各方面情況判斷,無法合理預計其為公司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期限,將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稅法規(guī)定該類專利技術攤銷年限不得超過10年,并采用直線法進行推銷,無殘值。2015年12月31日對該項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表明未發(fā)生減值。甲公司未對該事項做任何處理。 (3)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從股票市場上購入A股票100萬股,支付價款500萬元,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股票的市價為600萬元。甲公司會計人員將該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調增100萬元,并相應的調增了"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75萬元,同時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 (4)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支付價款800萬元購入B股票10萬股,占B公司表決權股份的5%,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年末甲公司持有的B股票的市價為900萬元。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確認所得稅費用25萬元。 (5)2015年因銷售產品承諾提供3年的保修服務,年末預計負債賬面價值為100萬元,當年未發(fā)生任何保修支出。按照稅法規(guī)定,與產品售后服務相關的費用在實際支付時可以抵扣。2015年年初甲公司預計負債余額為零。甲公司認為該預計負債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因此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 (6)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取得一項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取得時的入賬金額為5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2015年年末該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稅法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和凈殘值與會計相同。甲公司調增了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萬元,并確認了25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料二:甲公司2014年12月1日購買乙公司100%股權,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在購買日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600萬元。購買日因預計未來期間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未確認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購買日確認的商譽金額為100萬元。 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預計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原企業(yè)合并時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600萬元,且事實和環(huán)境在購買日已經存在,甲公司2015年進行了如下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50   貸:所得稅費用  150 要求: (1)根據資料一,判斷甲公司的上述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如不正確,請簡要說明理由并寫出正確的做法。 (2)根據資料二,判斷甲公司的處理是否正確,并簡要說明理由。

甲公司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甲公司申報2015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時,涉及以下事項:(1)2015年,甲公司應收賬款年初余額為3000萬元,壞賬準備年初余額為零;應收賬款年末余額為24000萬元,壞賬準備年末余額為2000萬元。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在未發(fā)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2)2015年9月5日,甲公司以2400萬元購入某公司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至12月31日,該股票尚未出售,公允價值為2600萬元。稅法規(guī)定,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處置時一并計算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3)甲公司于2013年1月購入的對乙公司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為2800萬元,采用成本法核算。2015年10月3日,甲公司從乙公司分得現金股利200萬元,計入投資收益。至12月31日,該項投資未發(fā)生減值。甲公司、乙公司均為設在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yè)。稅法規(guī)定,我國境內居民企業(yè)之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4)2015年,甲公司將業(yè)務宣傳活動外包給其他單位,當年發(fā)生業(yè)務宣傳費4800萬元,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甲公司當年實現銷售收入30000萬元。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業(yè)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5)其他相關資料:①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在可于3年內稅前彌補的虧損2600萬元,甲公司對這部分未彌補虧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50萬元。②甲公司2015年實現利潤總額3000萬元。③除上述各項外,甲公司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存在其他差異。④甲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適用所得稅稅率不會發(fā)生變化。⑤甲公司對上述交易或事項已按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進行處理。要求:(1)確定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并計算相應的暫時性差異,將相關數據填列在"甲公司2015年暫時性差異計算表"內。(2)計算甲公司2015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3)編制甲公司2015年與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2015年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余額為0,"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為320萬元,其中:因上年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因計提產品質量保證金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0萬元,因未彌補的虧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40萬元。該公司2015年實現會計利潤9800萬元,在申報2015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時涉及以下事項: (1)2015年12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W產品300萬件,不含稅銷售額1800萬元,成本1200萬元,;合同約定,乙公司收到W產品后4個月內如發(fā)現質量問題有權退貨。根據歷史經驗估計,W產品的退貨率為15%。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已銷售產品尚未發(fā)生退回。 (2)2015年2月27日,甲公司外購一棟寫字樓并于當日對外出租,取得時成本為3000萬元,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2015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公允價值跌至2800萬元。稅法規(guī)定,該類寫字樓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0。 (3)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以509.66萬元購入財政部于當日發(fā)行的3年期到期還本付息的國債一批。該批國債票面金額500萬元,票面年利率6%,實際年利率為5%。甲公司將該批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稅法規(guī)定國債利息免稅。 (4)2015年度,甲公司發(fā)生廣告費9000萬元,均以銀行存款支付。公司當年實現銷售收入56800萬元。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 (5)2015年度,甲公司因銷售產品承諾提供保修業(yè)務而計提產品質量保證金200萬元,本期實際發(fā)生保修費用180萬元。 (6)2015年度,甲公司計提工資薪金8600萬元,實際發(fā)放8000萬元,余下部分預計在下年發(fā)放;發(fā)生職工教育經費100萬元。稅法規(guī)定,工資按實際發(fā)放金額在稅前列支,企業(yè)發(fā)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實際發(fā)放)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2015年12月1日,甲公司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萬股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際支付款項1000萬元(含交易費用),2015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項均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了處理。預計在未來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假設除上述事項外,沒有其他影響所得稅核算的因素。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及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2)計算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余額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3)計算甲公司2015年遞延所得稅費用。 (4)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應交所得稅。 (5)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所得稅費用,并編制與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yè)所得稅,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和乙公司發(fā)生的相關交易或事項如下。資料(一)(1)2010年7月5日甲公司銷售給乙公司一批庫存商品,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確認應收賬款702萬元,雙方約定在2011年5月31日前還清款項。2010年末甲公司對該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200萬元,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元。由于乙公司發(fā)生嚴重的財務困難,到期不能還款,2011年7月1日經雙方協商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和一項專利權償還債務。債務重組日,乙公司抵債資產的有關資料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丙公司的股票投資)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其中成本明細15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明細50萬元),公允價值為25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對丁公司的股票投資)賬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明細為200萬元,損益調整明細為50萬元),公允價值為300萬元;專利權的賬面價值為8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另為取得對丙公司的股票投資發(fā)生了手續(xù)費2萬元。(2)甲公司取得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后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2011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300萬元。(3)甲公司取得上述長期股權投資后,擬長期持有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由于丁公司實現凈利潤而確認投資收益60萬元。(4)甲公司取得上述專利權后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會計攤銷年限為5年,稅法規(guī)定的攤銷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0,采用直線法攤銷(會計與稅法一致)。資料(二)甲公司2009年年末為開發(fā)A新技術發(fā)生研究開發(fā)支出共計15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250萬元,開發(fā)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fā)生的支出為25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為1000萬元。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guī)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該研究開發(fā)項目形成的A新技術符合上述稅法規(guī)定,A新技術在當期期末達到預定用途。假定該項無形資產從2010年1月開始攤銷。企業(yè)會計上和稅法上,對該項無形資產均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線法攤銷,凈殘值為0。2011年末,該項無形資產出現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該項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700萬元,攤銷年限和攤銷方法均不改變。其他相關資料:①除上述各項外,甲公司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存在其他差異;②甲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適用所得稅稅率不會發(fā)生變化;③甲公司對上述交易或事項按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進行處理。要求:(1)編制2011年7月1日甲公司有關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2)確定甲公司取得的抵債資產在2011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及計稅基礎,并計算相應的暫時性差異,填列下表。(3)根據資料(一),計算甲公司2011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4)根據資料(二),計算甲公司2011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武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礦公司)是一家從事礦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大型國有控股礦業(yè)公司,武礦公司共有1000名職工,該公司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 。該制度規(guī)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帶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結轉一個日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不能在職工離開公司時獲得現金支付;職工休病假是以后進先出為基礎,即首先從當年可享受的權利中扣除,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病假余額中扣除;職工離開公司時,公司對職工未使用的累積帶薪病假不支付現金 。2×14年12月31日,每個職工當年平均未使用帶薪病假為2天 。根據過去的經驗并預期該經驗將繼續(xù)適用,武礦公司預計2×15年有950名職工將享受不超過5天的帶薪病假,剩余50名職工每人將平均享受6天半病假,假定這50名職工全部為總部各部門經理,該公司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300元 。要求:編制武礦公司2×14年末因帶薪假而確認的相關分錄 。

甲公司20×4年實現利潤總額3000萬元,當年度發(fā)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項如下。 (1)1月1日甲公司購入乙公司20%的股權,采用權益法核算。20×4年末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明細科目為2800萬元,"損益調整"明細科目為200萬元。其中20×4年根據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00萬元。甲、乙公司均為設在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yè)。假定甲公司擬長期持有對乙公司的投資。稅法規(guī)定,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等于初始投資成本2800萬元。 (2)5月20日,甲公司涉及一項擔保訴訟案件,20×4年末法院尚未判決。12月31日甲公司估計敗訴的可能性為60%,如敗訴,賠償金額估計為100萬元。稅法規(guī)定,因債務擔保發(fā)生的支出不得稅前列支。 (3)6月2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銷售產品一批,售價為1000萬元,成本為800萬元,產品已發(fā)出,款項已收到,增值稅發(fā)票已經開出。根據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有權在未來一年內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自丙公司回購同等數量、同等規(guī)格的鋼材。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行使回購的權利。稅法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20×4年末甲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未超過12個月)的現金股利20萬元,稅法規(guī)定,持有時間在一年以內的股權涉及的投資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其他有關資料: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本題不考慮中期財務報告的影響;除上述差異外,甲公司20×4年未發(fā)生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無期初余額。假定甲公司在未來期間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要求: (1)判斷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形成暫時性差異,20×4年末是否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并說明理由。 (2)確定甲公司因擔保訴訟案件應確認的預計負債金額,編制相關的會計分錄;計算該預計負債在20×4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說明是否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若確認,編制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3)分析、判斷甲公司向丙公司的銷售業(yè)務是否產生暫時性差異,并簡要說明理由。 (4)計算甲公司20×4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并編制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

下列各項負債中,計稅基礎為零的是(? ? ? )。

A

因欠稅產生的應交稅款滯納金

B

因購入存貨形成的應付賬款

C

為職工計提的應付養(yǎng)老保險金

D

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形成的預計負債

甲公司2017年4月30日將某項自用房產用于經營性出租,且以公允價值模式對其進行后續(xù)計量。該房產原值為4 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轉換前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殘值;截止2017年4月30日該房產已經使用10年,使用期間未計提減值準備;轉換日,該房產的公允價值為4 400萬元。2017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5 200萬元。稅法規(guī)定,該項自用房產的計提折舊政策與會計上轉換前一致。則2017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為(? ? ? )萬元。

A

4 000

B

4 400

C

1 866.67

D

5 200